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龙宝,马海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882民初344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海南:本院受理原告林龙宝与被告马海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82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海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林龙宝返还货款107150元,并支付该款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4元,由被告马海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