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鲁成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504民初151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内容
鲁成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诉被告鲁成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504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鲁成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973.92元;二、鲁成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鲁成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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