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华荣,廖一蔓,廖红丽,廖红英,第三人-李壬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壬贵: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谭华荣与被告(反诉原告)廖一蔓、廖红丽、廖红英、第三人李壬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本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告知书、“秀峰区好利来大酒店”装修及设备等价格评估报告、开庭传票。反诉原告请求判决:1.反诉被告立即向三反诉原告支付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租金共计905424元(之后租金计至被反诉人交还租赁场地止)及资金占用利息12087(利息以351624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从反诉之日暂计至2022年3月1日,以9054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1日计至反诉被告实际偿清止);2.第三人对反诉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第三人承担;本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三被告共同补偿原告因装修酒店、购置酒店设备及用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427602元;2.增加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的资金占用费123200元(计算方式:以24276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资金占用费按前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