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景君,徐尤俊, 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980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尤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景君诉被告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尤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2260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为2054.4元);三、判令被告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车辆附属设施损失5300元;四、判令被告徐尤俊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本案需公告送达被告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尤俊,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980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