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蓝柳菊,李东凤,马云辉, 柳州市创美健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818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州市创美健身有限公司、马云辉:本院受理原告蓝柳菊诉被告李东凤、马云辉、柳州市创美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李东凤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李东凤的上诉,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