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兴祥,何鹏,覃建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24民初20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鹏、覃建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兴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鹏、覃建玲应共同偿还原告邹兴祥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何鹏、覃建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