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强, 内蒙古众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强: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价款89460元及利息24366.8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以后利息顺延),合计113826.8元。上述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