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琴,宋旭伟,金红月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旭伟、金红月: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琴诉被告宋旭伟、金红月民间借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刘晓琴的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