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花,叶国英,双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2民初51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被告叶国英、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国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花借款24780元。二、被告双杰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