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洪伟,柳宽新,唐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宽新:本院受理原告闫洪伟与被告柳宽新、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置换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将龙达传承小区2号楼123、223、122、222、119、219、120、220、121、221、124号门市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二被告给付违约金50万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违约金以123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利息(计算到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516600元);5.房屋过户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