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洪伟,柳宽新,唐建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内容
柳宽新:本院受理原告闫洪伟与被告柳宽新、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置换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将龙达传承小区2号楼123、223、122、222、119、219、120、220、121、221、124号门市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二被告给付违约金50万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违约金以123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利息(计算到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516600元);5.房屋过户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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