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柏广立,武俊清,吉源月,杨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45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俊清、吉源月:本院受理原告柏广立诉被告武俊清、吉源月、杨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俊清、吉源月给付原告柏广立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并自2021年8月6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杨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柏广立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