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国宏,周吉娜,金英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82民初39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吉娜、金英俊: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28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吉娜、金英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国宏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周吉娜、金英俊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吉娜、金英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