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体锁,张海,靳尔迪,张卫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14民初1122号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卫峰:本院受理原告黄体锁诉张海、靳尔迪、张卫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辽0114民初1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