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岩,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02民初329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岩:本院关于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程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合计人民币7,027.6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程岩负担。限程岩于本公告发出后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