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小兵, 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68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小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薛小兵、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薛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520415.51元;支付截止2021年12月13日的利息24792.32元、罚息361.73元、复利835.43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加罚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算的复利;(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从每年1月1日开始以上一年12月20日公布的五年期LPR基数上下浮14.5BP,罚息、复利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二、被告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薛小兵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小兵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9144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薛小兵、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