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富燕,吴艳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艳刚:本院受理李富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金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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