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富燕,吴艳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艳刚:本院受理李富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金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