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瑞晗, 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瑞晗: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原告与你、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364110200110002《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判令你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87133.7元,支付利息40432.33元、罚息2024.27元、复利1884.29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以上共计731474.59元;3.判令你以687133.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原告对你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2-25号楼1单元12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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