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怡璇,叶建敏,李强,谢忠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117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建敏、李强、谢忠梅:原告吴怡璇与被告叶建敏、李强、谢忠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怡璇支付欠款722661元,违约金18787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怡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