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成勇,剡淑菊,祁江宏,来海燕,黄正和,黎以桃,何成军,苏跳红,黎义桃,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浩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甘1124民初3960号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法院
内容
剡淑菊:本院受理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甘肃浩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成勇剡淑菊、祁江宏、来海燕、黄正和、黎以桃、何成军、苏跳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1124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甘肃浩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向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99834.4元及利息1276859.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276693.48元。从2021年6月2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2.78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何成勇、剡淑菊、祁江宏、来海燕、黄正和、黎义桃、何成军、苏跳红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甘肃浩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专户(账号:61312600500000676,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行)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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