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辉, 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214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与被告赵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向被告赵辉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2009.77元,支付截止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6264.58元,及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利随本清)。前述款项暂计468274.35元;3、请求依法判令赵辉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9667元。前述款项暂计487941.35元;4、请求判令被告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2项、第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赵辉所有的和泰馨和园第3幢1单元203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方,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甘0102民初21459号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