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孟秋,许艳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89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艳琼:本院受理(2021)桂0205民初8933号原告莫孟秋诉被告许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许艳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莫孟秋借款本金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莫孟秋已预交),由被告许艳琼负担。原告莫孟秋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许艳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