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如锋,第五分公司,韦贵宝,第三人-,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高航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205民初408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韦贵宝:本院受理原告彭如锋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韦贵宝、第三人广西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彭如锋支付所欠钢材货款1695138.37元及违约金508541.51元;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二、驳回原告彭如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478元(原告彭如锋已预交),由原告彭如锋负担26623元,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55元。上述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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