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彬,李辉,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82民初568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邱彬与被告李辉、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82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彬工程款659006.56元及利息(利息以659006.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彬防水材料款1860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860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邱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4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4184元,由被告李辉负担10000元,由被告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8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