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桂赟,胡江成,易祖渭,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5执363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桂赟、胡江成:本院在执行易祖渭与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执363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陈桂赟、胡江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陈桂赟、胡江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07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562元。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