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国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曲靖源雄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302民初2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曲靖源雄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国喜:本院受理(2022)云0302民初2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941715.73元、罚息62220.14元;(罚息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共计:人民币1003936.14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0354元;上述1-3项金额(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共计:人民币1094290.14元(大写:壹佰零玖万肆仟贰佰玖拾元壹角肆分)。4、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穷尽方式无法对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