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平,胡志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志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胡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户籍地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办案承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戛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