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艳辉, 北海恒安仓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82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艳辉:本院已受原告北海恒安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郑艳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2)桂0502民初8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