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双喜,刘志洪,夏仁平,宋清明,第三人-蒋永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11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仁平:原告邱双喜与被告刘志洪、夏仁平、宋清明、第三人蒋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洪、夏仁平向原告邱双喜支付货款1357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57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志洪、夏仁平赔偿给原告邱双喜律师服务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邱双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4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1248.9元,合计4722.9元,由被告刘志洪、夏仁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