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勇, 罗甸县永昌五金机电物资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728民初232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甸县永昌五金机电物资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28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甸县永昌五金机电物资批发部货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及利息人民币伍佰元(¥500.00),并以人民币肆仟元(¥4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罗甸县永昌五金机电物资批发部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