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凡红,林鑫祥,第三人-吴福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2民初6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鑫祥:原告韦凡红与被告林鑫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第三人吴福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2)闽 0212民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