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凡红,林鑫祥,第三人-吴福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0212民初6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鑫祥:原告韦凡红与被告林鑫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第三人吴福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2)闽 0212民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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