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成兵,吴长菊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长菊:本院受理原告龚成兵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镇雄县人民法院网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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