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春弟,张丹萍,陈婷婷,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202民初3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春弟、张丹萍:本院受理原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庄春弟、张丹萍、陈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2)桂1202民初3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