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安奉,梁以应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229民初1748号,桂房证字第6804203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以应:本院受理覃安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229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梁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覃安奉办理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那亮三巷07号(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6804203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