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雪梅,罗锦活,江彩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302民初18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锦活、江彩凤:本院已受理原告江雪梅诉被告罗锦活、江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1302民初181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肆万元借款;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小平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