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帆,李临春,第三人-, 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帆、李临春与被告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