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克浪,许静屏,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内容
罗克浪、许静屏、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罗克浪、许静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6890.89元,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54457元,以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01347.89元。(利息按照《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3、判令被告罗克浪、许静屏抵押位于银川市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20号楼121室建筑面积为83.6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4、判令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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