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曹会飞,王小峰,干桔明,干才领,许慧平,许晓龙, 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 ,宁波福祥贸易有限公司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王小峰、干桔明、干才领: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福祥贸易有限公司、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会飞、王小峰、干桔明、干才领、许慧平、许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银川市国信公证处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曹会飞、王小峰、许晓龙所做的公证文书,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调取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逾期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