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乐杰, 烟台芝罘宏鹰玻璃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18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乐杰:本院受理原告烟台芝罘宏鹰玻璃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丁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芝罘宏鹰玻璃店玻璃款及加工费共计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实欠玻璃款及加工费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9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