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铭林商贸有限公司,刘传明,杨勇, 烟台森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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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铭林商贸有限公司、刘传明、杨勇: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森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铭林商贸有限公司、刘传明、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6%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杨勇另支付违约金261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