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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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1575号,(2021)宁01执1606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昆山福德金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烟台龙鼎经贸有限公司、烟台金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冠宇金属有限公司、苏州茂腾剪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杨帆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四纺机新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和时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575号、1574号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1606号、1607号等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