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繁标,王承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闽0181民初1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承爱(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庄村161-1号):本院受理原告薛繁标与被告王承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1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承爱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薛繁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4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利息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45,8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