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服明,陈东群,殷修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44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东群、殷修龙:本院受理原告杨服明与被告陈东群、殷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闽058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东群、殷修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服明货款8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8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