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国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国华: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叶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