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忠林, 瓦房店市回族食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瓦房店市回族食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徐忠林诉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