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丽,尚立春,吕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40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立春、吕刚:本院受理刘丽诉尚立春、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尚立春、吕刚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立春、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丽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17898.15元,合计47898.15元;二、被告尚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另行偿还原告刘丽借款人民币3700元。三、驳回原告刘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088元、由被告尚立春单独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9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