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林娜,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0121民初56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林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21民初564号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