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乐杰, 烟台芝罘宏鹰玻璃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乐杰:本院受理原告烟台芝罘宏鹰玻璃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玻璃及加工费40000元及利息4591.67元(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合计44591.67元,并继续承担自2021年1月19日到实际付清日期间按照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