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洪梅,第三人-, 贵阳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1580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洪梅:本院受理原告贵阳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洪梅、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11580号起诉状副本(附诉状主文: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DYLY-l-14H-1-1602)及补充协议;2.请求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深圳印象东原城(一期)建设项目1-14#楼(14)1单元16层2号房屋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预告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7979.8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因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第三人划扣的利息11023.57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由)、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清镇市人民法院职教城人民法庭(职教城管委会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