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训忠,陈刚,张贵义,第三人-孙建, 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85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兴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训忠、陈刚、张贵义诉被告贵州兴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方工程款336047元,并从2020年11月20日起以336047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81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案需公告送达被告贵州兴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851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