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浩,闫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4民初20261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涛:本院受理原告任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 (举证) 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2021)津0104民初20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